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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團體遊覽車的駕駛時數規定

發布日期

行程日太長是遊覽車報價上升最常見的原因。歐洲法律限制一位司機可駕駛與工作的時數,任何公司的遊覽車都一樣適用。

規定重點

在歐盟與瑞士,遊覽車司機:

  • 每天最多駕駛 9 小時(每週兩天可到 10 小時);
  • 連續駕駛 4 小時 30 分鐘後須休息 45 分鐘(可分成 15 + 30 分鐘);
  • 下一個工作日前至少休息 11 小時,因此一位司機的工作日約在開始後 13 小時結束;
  • 每週最多駕駛 56 小時,兩週最多 90 小時。

對行程的影響

駕駛只是一天的一部分。在景點等候、用餐與裝卸行李都算工作時間。路上 6 小時加上觀光 7 小時,就可能已達上限。

像馬德里–里斯本(駕駛約 6 小時 30 分鐘)或斯德哥爾摩–奧斯陸(約 6 小時)這類路線,只有當天其餘安排較少時才能由一位司機完成。若再加上長時間觀光,就需要第二位司機或途中過夜。

第二位司機還是途中過夜?

第二位司機能延長當天行程,價格會加上該司機的日薪與住宿。途中過夜則維持一位司機,但多一晚住宿。

當您輸入的日程超過一位司機的工作上限時,我們的預估會自動加入第二位司機,所以您看到的價格已符合規定。

日本的規定不同

日本另有限制:遊覽車司機的工作日上限為 13 小時,一位司機白天長途行駛上限約 500 公里。原則相同——規劃的是一整天,而不只是距離。

本指南中的路線 — 預估價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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